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