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