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1月26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26日河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等四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省辖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由省国家安全机关直接负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保密、外事、商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国防科工管理、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安全控制区由省级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工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军事机关,依据有关标准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修改涉及安全控制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并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一)选址和场所的用途;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时,对属于本条例第四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期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批准建设的审批意见书;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建设的审批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存在影响国家安全隐患,通过采取技术保卫措施可以消除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技术保卫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技术保卫具体方案,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后,出具批准建设的审批意见书。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限制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等在安全控制区内设立居住、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要求限期迁离。拒不迁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办公设施、通信网络、智能化集成系统等实施技术安全检查、检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技术保卫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或危害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中发现失信行为的,依法将相关失信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