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被检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落实技术保卫措施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属于国家机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