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8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组织参展单位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览,为参与者提供商务洽谈、交流合作、技术推介、营销展示、现场体验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物流口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相关工作。
市会展业促进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会展业产业培育、宣传推广、政策咨询以及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等公共事务。
经批准的会展场馆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会展场馆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商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会展业发展。
加强会展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申办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支持有实力的会展企业境外办展,加大对外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本市会展业的国际影响力。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会展项目运营、会展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依法拓宽会展业融资渠道,优化服务方式,为会展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服务单位、行业组织等在本市设立机构、举办会展活动、开展项目合作。
支持引进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业人才,根据规定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保障。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服务单位加强合作,建立会展培训和实践基地,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会展业人才。
支持举办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现有会展资源,依托线下品牌会展活动,开通线上展览,打造网络会展品牌,提升展览展示、宣传推介、经贸洽谈等效果,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推动在会展活动中使用低碳、环保的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公安、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办理会展活动相关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归集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举办单位申请年度内在同一场馆举行同等规模、相同内容的多场次会展活动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办理。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根据会展活动需要,派员进驻会展场馆,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调解侵权纠纷,接受并处理投诉。
国际性、国家级等高端会展活动或者展览面积达六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市商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综合保障工作。
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在会展场馆配备安全检查、安全防范、疫情防控、应急照明、消防救援等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专业人员,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参展单位、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支持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和开发利用品牌会展名称、标识、商誉等无形资产。
已经发布招展信息的,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主题、范围、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展览活动;
(二)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扰乱会展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