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展览活动;(二)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三)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商品;(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五)扰乱会展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处理纠纷。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