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展览活动;

(二)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扰乱会展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处理纠纷。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