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 制定机关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30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治县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工作。
(一)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或者在陡坡地铲草皮、乱挖树蔸;
(二)采伐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防浪林;
(三)向江河、水库、堰塘、渠道倾倒砂、石、土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堆放尾矿、废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四)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或者在水库、堰塘、堤防、渠道等水工程界定的保持区范围内挖砂取土,开山炸石;
(五)开垦二十五度(含二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
(一)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矿山、电力、砖瓦、水泥等企业;
(二)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一)在旅游风景区砍伐或者皆伐自留山成片树木;
(二)用林木烧砖、烧瓦、烧陶、烧木炭;
(三)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敞养大牲畜。
对国家扶持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建成的水土流失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自治县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保持责任制。
(一)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二)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水土保持的部分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
(三)每年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提取的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