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以公告。

自治县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工作。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