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第六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或者在陡坡地铲草皮、乱挖树蔸;(二)采伐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防浪林;(三)向江河、水库、堰塘、渠道倾倒砂、石、土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堆放尾矿、废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四)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或者在水库、堰塘、堤防、渠道等水工程界定的保持区范围内挖砂取土,开山炸石;(五)开垦二十五度(含二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