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