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自治县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有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所在的乡镇应当设立派出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