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矿山、电力、砖瓦、水泥等企业;

(二)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