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8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泰顺县人民政府分别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泰顺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泰顺廊桥(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廊桥);
(二)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以下简称文物保护点泰顺廊桥)。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泰顺廊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编梁木拱桥营造技艺。
温州市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进泰顺廊桥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对泰顺廊桥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泰顺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泰顺廊桥保护相关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泰顺廊桥保护工作。鼓励将泰顺廊桥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编制泰顺廊桥相关保护规划;
(二)保养、修缮泰顺廊桥;
(三)整治泰顺廊桥周边环境;
(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五)继承、弘扬泰顺廊桥传统民俗文化;
(六)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七)其他保护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泰顺廊桥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泰顺廊桥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认修、认护等方式捐赠泰顺廊桥保护资金,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泰顺廊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褒扬。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泰顺廊桥保护标志碑、界桩界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保证泰顺廊桥的安全。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廊桥的,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属于文物保护点泰顺廊桥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询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一款所称附属物包括下列对象:
(一)泰顺廊桥的碑刻、匾额、石木构件等附属构件;
(二)与泰顺廊桥相关联的桥屋、古民居、宫观寺庙、路亭驿站等古建筑;
(三)其他具有关联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一款所称环境要素包括泰顺廊桥所依托的山水环境、古树名木等自然环境要素。
鼓励聘请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参与泰顺廊桥的修缮、迁移和重建。
(一)违法拆除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
(二)在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上刻划、涂污或者实施其他毁损行为;
(三)在泰顺廊桥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使用明火的行为;
(四)在泰顺廊桥上设置、张贴广告,堆放杂物或者晾晒物品;
(五)在泰顺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
(六)破坏、污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泰顺廊桥保护标志碑、界桩界标;
(七)危害泰顺廊桥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建设传承基地、体验基地;
(二)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木拱桥营造实践活动,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后继人才培养活动;
(三)鼓励发掘、记录、整理、展示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及其实物,出版相关书籍和音像资料;
(四)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其他措施。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违法拆除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的,由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在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上刻划、涂污或者实施其他行为损坏附属物尚不严重的,由泰顺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泰顺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泰顺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