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
(二)在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上刻划、涂污或者实施其他毁损行为;
(三)在泰顺廊桥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使用明火的行为;
(四)在泰顺廊桥上设置、张贴广告,堆放杂物或者晾晒物品;
(五)在泰顺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
(六)破坏、污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泰顺廊桥保护标志碑、界桩界标;
(七)危害泰顺廊桥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