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泰顺廊桥,是指泰顺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廊桥:

(一)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泰顺县人民政府分别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泰顺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泰顺廊桥(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廊桥);

(二)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点的泰顺廊桥(以下简称文物保护点泰顺廊桥)。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泰顺廊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编梁木拱桥营造技艺。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