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危害泰顺廊桥安全、污染泰顺廊桥及其环境、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