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泰顺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日常巡查,落实防洪、防火、防虫、防盗等泰顺廊桥保护管理工作。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泰顺廊桥保护工作。鼓励将泰顺廊桥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