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泰顺廊桥的利用应当合理、适度,依法保障其原有使用功能,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确保泰顺廊桥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