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0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6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或者片区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设立或者调整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新建项目应当逐步向新区转移,相关产业按照类别向园区集中。
在符合安全、环境、消防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同一地块内土地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利用。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并标明项目拟选址位置和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按规定需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生态资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预留公共通道。
在划拨用地或者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其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逾期不申报的,原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出具规划条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初步总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不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并且不提高容积率的,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
(二)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并标明临时用地拟选址位置和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其他建设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条件。
核发集体用地规划意见和规划条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位于城市建设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
(二)属于政府投资类、单幢建筑规模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科教文体卫等公共建筑;
(三)重要对外综合客运枢纽项目。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设计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符合的,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设计的审定意见;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其中,建设项目位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等重要地块内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
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报的,原审定意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申报。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三)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施工设计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村民委员会在出具意见前,应当在本村公示十日。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的险房进行翻建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
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分期施工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核实,分期核实不得超过三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
(一)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监督事项的规划审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五)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七)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八)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九)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材料等工程整体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