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初步总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