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

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