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