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获批准或者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