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