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1月2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年度考核,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可以组织居民、村民以及机关单位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确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四)商场、集贸市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湿地;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在此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设置零售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查、核发许可证。
(一)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