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