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