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协调、保障、考核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年度考核,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