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在此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