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