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1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1月27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导和培养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点、医疗救护站点、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旅游保险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鼓励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着力培育特色旅游村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的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旅游经营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
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禁止伪造、变造导游证。
(一)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二)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采取人身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三)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四)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六)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因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的运输费用,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在旅游高峰期,景区应当启动以下调控措施:
(一)周边道路、区内停车、公交车辆等交通运力错峰接待机制;
(二)分时入园、景点限时逗留、快速通道等旅游者疏导分流机制。
游客数量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暂停游客进入景区。
景区应当在存在安全风险的路段、观光区设置安全警示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景区应当合理布局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服务网点,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旅游者安全防护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山体滑坡、地表塌陷、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第四章旅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执法机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信息监管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
(一)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
(二)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高速旅游项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三)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实施水上旅游项目的,由海事部门监管;
(四)从事蹦极、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项目的,由体育部门监管。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破坏生态环境;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行为人通报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者;对于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告知投诉者。投诉事项简单或者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不核定、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
(二)不依法审批旅游相关许可事项;
(三)不依法受理、处理旅游举报和投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四)不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五)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