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四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制度。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行为人通报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