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旅游主管部门为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者;对于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告知投诉者。投诉事项简单或者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