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破坏生态环境;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