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禁止伪造、变造导游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