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8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收益分配的计划和完成情况以及审计结果;
(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计划和收入完成情况;
(四)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五)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方案和使用情况;
(六)农民承担的税负收缴情况;
(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情况;
(八)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审批、收费情况;
(九)当年人口出生名单,申请生育二孩人员的名单和条件,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奖励和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
(一)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误工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支出情况;
(四)上级拨入的各类项目建设款、财政转移支付的使用情况;
(五)村公益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支出情况。
(一)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出租、转让方案和承租、转让费的收取情况;
(二)村固定资产购进和维修计划和落实情况;
(三)村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银行贷款、应收应付、单位往来等债权债务情况;
(四)村务办公经费的开支;
(五)水电等村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缴情况;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和供养费发放情况。
(一)国家和各级政府征用土地的方案,征地各种补偿费收入和发放、使用情况;
(二)救灾救助款物、扶贫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三)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
(四)村集体兴办项目的立项决策、方案论证、建设周期、投资数额、资本筹措、投资回报期、预测效益;
(五)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情况;
(六)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或者村民代表点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经常性地公开村务。
村民代表点题要求公开的村务活动中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二日内予以答复。
村民代表议事会议对村务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对执行结果可以进行再议。民主理财小组有权代表村民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三至九人组成,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并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村民对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其反映的问题未作处理,或者对村民委员会的改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反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乡(镇)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严重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有权依法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