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指导、服务和监督本条例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