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不全面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严重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有权依法罢免。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