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九条有效下列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一)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出租、转让方案和承租、转让费的收取情况;(二)村固定资产购进和维修计划和落实情况;(三)村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银行贷款、应收应付、单位往来等债权债务情况;(四)村务办公经费的开支;(五)水电等村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缴情况;(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和供养费发放情况。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