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一)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出租、转让方案和承租、转让费的收取情况;

(二)村固定资产购进和维修计划和落实情况;

(三)村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银行贷款、应收应付、单位往来等债权债务情况;

(四)村务办公经费的开支;

(五)水电等村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缴情况;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和供养费发放情况。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