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村务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

(一)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误工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支出情况;

(四)上级拨入的各类项目建设款、财政转移支付的使用情况;

(五)村公益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支出情况。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