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务公开涉及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决策前向村民公开;工作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分阶段向村民公开办理结果,接受村民的事中监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