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办媒体等形式,公布村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经常性地公开村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