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务公开工作纳入乡(镇)干部目标管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