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7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7月25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0月31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29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做好宣传、告知、巡查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一)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区域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