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区域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