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