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