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