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