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