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