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