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8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14年9月1日
- 条文数
- 5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1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6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10月28日经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7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4年7月1日经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总 则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和建设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确需更改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城市绿化铺装建设,应当优先选择透水性材料。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一)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市区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每侧宽度应当不少于三十米。
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附属绿地,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其他绿地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保护和管理责任不明晰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前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一)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
(二)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挖坑掘窖、堆放物料、沙石;
(三)焚烧绿地、树木,营火、烧烤;
(四)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张贴广告,晾晒衣物,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五)围圈树木、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挖掘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
(六)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建筑小品;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湿地、河流、沟渠、水塘的地形和自然地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百株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对树木进行砍伐、更新:
(一)按照城市规划确需砍伐树木的;
(二)发现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砍伐树木时,应当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用。
按照城市规划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确需移植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百株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移植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在移植树木旁设置标志。树木移植一年内未成活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
对应当移植而确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修剪: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危及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严重影响居民住宅通风采光的;
(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在引进新的用于城市绿化的植物品种之前,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附 则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时每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易地绿化地点每平方米绿地建设费用)×所缺城市绿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城市绿地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化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河湖水系、自然沟渠、水塘、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